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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钮正睿李琳苏哲张凤兰王钢力

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的问题为主,此外还有申报资料前后不一致等问题。申请人、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加强学习,注重资料中影响安全性问题的甄别;同时,申请人应当注重提高申报资料质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缩短产品申报周期。

产品配方不符合要求

化妆品配方中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所列的禁用组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使用《规范》限用组分表中所列物质时,化妆品配方应符合限用组分表中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如产品类型、作用等)、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其他限制和要求。《规范》的准用组分表列出了配方中准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并对原料的纯度和规格、使用范围、使用的最大允许浓度等作出规定。

配方中原料有形成亚硝胺的风险某产品配方中同时使用了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和三乙醇胺。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收录于《规范》准用防腐剂列表中,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项下注明“避免形成亚硝胺”;三乙醇胺属于《规范》限用组分表中“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项下的三链烷醇胺,要求不和亚硝基化体系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最低纯度99%,原料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为0.5%,产品中亚硝胺最大含量为50g/kg,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在自然界中,亚硝酸盐极易与胺类发生反应生成亚硝胺。亚硝胺的毒性主要体现在急性毒性和致癌性两方面,可引起急性肝损伤,在体内经代谢酶活化后产生广谱致癌性。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和三乙醇胺两种原料同时使用,有形成亚硝胺风险,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

防腐剂使用超出限制条件为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化妆品配方中通常会添加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IPBC)是常用的防腐剂,能抑制霉菌、酵母菌等真菌生长,常与抑制细菌生长的防腐剂搭配使用,构成防腐体系。但IPBC有导致接触性皮炎的风险,吸入后可能引起神经毒性、肝脏毒性。《规范》对IPBC的使用有一系列限制,包括禁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禁用于唇部产品,使用于驻留类产品时禁用于体霜体乳等。

某产品配方中含有IPBC,使用方法为“取适量本品均匀涂抹于可能暴露在阳光下的皮肤上”。根据使用方法,该产品为驻留类化妆品,且可能大量用于身体表面,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着色剂的使用不符合要求某染发类化妆品申报配方中含有叶绿素铜(COPPERCHLOROPHYLL),使用目的为“着色剂”。《规范》准用着色剂列表中收录了着色剂索引号为CI的物质,其着色剂索引通用中文名为天然绿3(叶绿酸-铜络合物)。在欧盟委员会化妆品成分数据库中,着色剂索引号CI对应的物质INCI名称为CHLOROPHYLLINCOPPERCOMPLEX(CAS号:-34-1),作为着色剂使用。叶绿酸-铜络合物(CHLOROPHYLLIN-COPPERCOMPLEX)是叶绿素(CHLOROPHYLL)通过碱水解,取代了甲基等基团,并以铜取代镁来制得的。叶绿素铜也是一种着色剂,与叶绿酸-铜络合物不是同一种物质。叶绿素铜未收载于《规范》着色剂列表中,其作为化妆品中着色剂使用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申报资料前后不一致

申报资料前后不一致会影响技术判断,不一致情况包括产品申请注册时经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发生改变、配方以外的资料与申报配方不符、在补充资料阶段提交的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首次申报时不一致等。

经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发生改变在产品申报阶段,注册人将产品送到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如果在配方填报时出现了文字性错误,确实需要修改的,需要注册人提交说明材料,以备技术评价时参考判断。

某产品配方申报了“浮游生物提取物”,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浮游生物提取物”是一类原料,应当说明所包含的具体原料。该产品与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相比,注册人将“浮游生物提取物”所指的具体原料进行了修改,并提供了藻类在分类学上的相关资料,以证明修改前后所指的具体原料仅为文字表述不同,配方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经查,注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不能支持其说法,修改前后所指的两种藻类拉丁学名不同,不是同一原料。

配方以外的资料与申报配方不符配方以外的资料显示原料种类或含量与申报配方不符也是较常见的问题,往往是注册人疏忽导致。例如,某产品在生产工艺材料中列出了工艺的各个分相以及各分相对应的原料序号,但配方中缺少工艺材料中列出的某些原料。

此外,标签标注的成分在配方中未见也是常见的配方以外资料与配方不符的情况。《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要求,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标签标示成分未在配方中出现的情形,依据《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属于出具“建议不批准”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工艺前后不一致此类情形通常与生产工艺不合理问题同时出现。例如,某祛斑类产品的配方中,抗坏血酸作为祛斑功效成分添加量达到22%,配方中其他原料包括丙二醇、聚乙二醇-8、甘油、丁二醇等,含量均低于抗坏血酸;生产工艺为70℃搅拌溶解后冷却、灌装,终产品的感官指标描述为“微黄色透明液体”。根据其生产工艺描述,技术评价时对在现有配方和工艺条件下能够制成“微黄色透明液体”提出质疑,要求注册人进一步提供能制成本品的科学依据,以及抗坏血酸在丙二醇等溶剂中的溶解度等资料。注册人的后续补充资料中,申报工艺发生了明显变化,包括原料分相、加热温度、生产设备种类等,涉及重要工艺参数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在申报注册时提交的工艺应为经过小试、中试放大、实际生产等环节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已经确定的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应准确、清晰。

已作出“建议不批准”结论的产品,复核时申报单位自行改变产品原申报资料产品被出具“建议不批准”意见后,如果注册人对意见有异议,可以选择申请复核。

上述因防腐剂IPBC使用超出限制条件的产品,在复核阶段,注册人提出将使用方法修改为“涂抹于面部肌肤”,以满足《规范》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复核阶段仅对先前作出的不恰当结论予以更正,如果先前“建议不批准”结论无误,则对复核理由不予认可。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应根据配方明确具体使用方法、使用部位等,而非根据审评意见临时调整。因此,对该产品的复核结论为不认可复核理由,维持原结论。

(摘编自《日用化学工业》第51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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