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什么是消费者,只是规定消费者什么样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那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生活消费需要的判断没有明确的标准,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相对立。但是法律也得依据常理,现实中有哪个消费者会一家人一次性购买辣鱼包包?有哪个消费者会一次性购买箱,合计瓶苏打水?这TM简直就是把法官当傻子,挑战法官的智商。你家门口小卖部或便利店一个月进货也不会超过这个数!这不,湖北荆州又一个利令智昏的败诉了。基本案情:原告张燕秋在京东购买箱原味苏打水,支付元,原告发现该产品使用了两种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为风味水饮料,添加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被告提交了两份天地精华苏打水饮料(原味)检测报告,主张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提交的第一份检测报告,是针对年10月15日生产的产品,检测依据和结论均不包括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告提交的第二份检测报告,虽然检测依据和结论均包括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风味水饮料,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只能适用于风味饮料中的果味饮料,而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因批次不是同一批次未采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涉案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被告制定了企业标准,应按食药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适用企业标准,涉案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添加了柠檬香精,根据GB/T-饮料通则4.6的规定属于果味型苏打水饮料,属于风味(果味)饮料。而果味饮料可以添加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而撤销了十倍赔偿,只支持原告退货退款。这个案件我实在佩服法官对GB/T-饮料通则4.6的规定的理解,不像我遇到的和阅读的判决书中的法官,对食品安全标准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而且根本还不愿意去了解。而这个案件中的承办法官看到是原告和被告都没注意到的,风味饮料确实是可以添加糖、甜味剂、食用香精一种或多种组合而制成饮料,并没有固定的分类,完全取决于往饮料中添加什么。这个案件让我看到一个尽职尽责的法官与一个利令智昏的购买者。希望多些这种法官,少些利令智昏的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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