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

3.1铝合金型材

3.1.1铝合金门窗工程用铝合金型材的合金牌号、供应状态、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铝合金型材的合金牌号、供应状态、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1的规定。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可选用普通级,有配合要求时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1.2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3.1.3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2《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3《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GB.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GB.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极氧化型材:阳极氧化膜膜厚应符合AA15级要求,氧化膜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局部膜厚不应小于12μm;

2电泳涂漆型材:阳极氧化复合膜,表面漆膜采用透明漆应符合B级要求,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16μm;表面漆膜采用有色漆应符合S级要求,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21μm;

3粉末喷涂型材:装饰面上涂层最小局部厚度应大于40μm;

4氟碳漆喷涂型材:二涂层氟碳漆膜,装饰面平均漆膜厚度不应小于30μm;三涂层氟碳漆膜,装饰面平均漆膜厚度不应小于40μm。

3.1.4铝合金隔热型材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穿条式》JG/T、《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JG/T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条工艺的复合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聚酰胺66加25%玻璃纤维,不得使用PVC材料;

2浇注工艺的复合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高密度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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