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五仁火腿月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No:YHSYJ/JD010;食品名称:五仁火腿;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缘康糕饼小作坊;检测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库存,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年10月8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2.食品控制情况:经调查,“五仁火腿”月饼系当事人于年9月1日生产,共生产个。至年10月8日案发,已将上述“五仁火腿”月饼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所售卖的“五仁火腿”月饼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g/kg,参照类似食品“蜜饯凉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最大使用量0.5g/kg计算,“五仁火腿”月饼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超出标准值不足3倍。因当事人生产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截至案发未收到食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投诉反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声称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等物质。为保障食品安全,不再出现类似现象,当事人将做好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每批次食品原材料可以溯源。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7日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820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