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6.9条款: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五(十三)条款: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要求标注的内容等。
2、典型案例如下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关于“吡硫鎓锌”的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中表3的要求精油警示语标注不符合GB/T-的要求;执行标准格式标注错误;使用部位不明确关于“碘丙炔醇 氨 酯”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表4的要求二、化妆品标签标识知识点
1、标签标识的定义
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3.2条款: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销售包装与内装物的定义
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3.3条款:销售包装sales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3.4条款: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来源浙江省药化审评中心
本文来源于网络,均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精彩推荐
1、化妆品质量负责人检验员资质培训报名(飞检工作人员授课)
2、《化妆品配方师》报考中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中国国际化妆品技术峰会官方通道(新技术新法规新渠道)
免费标准、专业书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