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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1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我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期间查获有关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立案调查,并按照工作规程开展核查处置。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有关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晶馨食品店南浔晶馨食品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外53号。

年8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33092),当事人经营的小麻花(咸味)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小麻花(咸味)等风险控制措施。

2、当事人:湖州南浔伍林副食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农贸市场。

年8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34099),当事人经营的姜芽(酱腌菜)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姜芽(酱腌菜)等风险控制措施。

3、当事人:湖州汇超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民当村广陵桥。

年9月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当事人植脂末(柠檬奶粉)中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使用该批次植脂末(柠檬奶粉)等风险控制措施。

4、当事人:浙江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18号大东吴(练市)绿色智造产业园3幢7号1-2层。

年9月1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2220389818210C),当事人9818210C共2页第1页食品名称烧仙草风味粉(固体饮料)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使用该批次烧仙草风味粉(固体饮料)等风险控制措施。

5、当事人:南浔浔鲜生食品超市,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号南林嘉园S2A-。

年9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当事人经营的咸菜碎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咸菜碎等风险控制措施。

6、当事人:南浔浔鲜生食品超市,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号南林嘉园S2A-。

年9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当事人经营的嫩豆腐(小块)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嫩豆腐(小块)等风险控制措施。

7、当事人:长超集镇农贸市场李立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小菜场内。

年9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22JF),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被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豇豆等风险控制措施。

8、当事人:南浔菱湖超功食品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中行南路36号。

年9月2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2JF),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被检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豇豆等风险控制措施。

9、当事人:南浔福汇多副食品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号号。

年9月2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38576),当事人经营的酱卤凤爪(酱卤肉制品)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酱卤凤爪(酱卤肉制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10、当事人:南浔双林潘二休闲食品店,系个体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69号。

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L),当事人经营的话梅瓜子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话梅瓜子等风险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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