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1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晶馨食品店,负责人:赵广丽,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JJ;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外53号。
年08月0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麻花(咸味)(生产厂家:杭州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年05月01日)进行了抽检,当事人采购的小麻花(咸味)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小麻花(咸味)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年05月15日从长兴双源食品商行购进小麻花(咸味)(生产日期:年05月01日,生产厂家:杭州谷福食品有限公司)10件(每件内含20袋,共计袋),进货单价为70元/件,进货总价为元。上述批次的小麻花(咸味)已经全部销售完(抽检买样数量为11袋,买样价格为5元/袋),售价为4.5元/袋,销售总额为.5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小麻花(咸味)的货值金额为.5元。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小麻花(咸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小麻花(咸味)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系当事人原因导致,小麻花(咸味)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2、当事人:湖州南浔伍林副食店,负责人:沈荣财,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9KYDD6B;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农贸市场。
年08月12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芽(酱腌菜)进行了抽检,当事人采购的姜芽(酱腌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姜芽(酱腌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年07月28日从南浔明龙酱菜摊购进散装姜芽(生产企业:桐乡市屠甸晏城酱制品厂,生产日期:年07月15日)2.5Kg用于销售,进货单价为9元/Kg,总价为22.5元。上述批次的散装姜芽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1.2kg),售价为16元/Kg,销售总额为40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散装姜芽的货值金额为40元。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姜芽(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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